為強化警示教育,嚴明紀律規矩,近日,永康市紀委市監委通報了2起黨員干部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問題典型案例。
1.市市政工程公司副經理、市城建商品混泥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財不如實報告違規借貸情況問題。2016年2月,徐仁財以其妻王某某的名義,與負責市城建商品混泥土公司砂石料運輸業務的承運人詹某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出借給詹某某人民幣25萬元,年利息5.5萬元。2017年至2019年,詹某某先后三次共將15萬元利息轉至王某某賬戶。截至2020年3月,詹某某尚未將25萬元借款歸還給徐仁財。2018年4月,徐仁財在《黨員干部“三清理一規范”有關事項報告表》中未如實填報上述違規借貸行為。2020年8月,徐仁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2.市交投集團干部王梅曦、朱連民、應凌華、王同瑤不如實填報房產情況問題。2020年2月,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交通建設發展公司副經理王梅曦未如實填報位于杭州市區的房產202平方米及位于永康市區的房產222.74平方米,遠通公交有限公司副經理朱連民未如實填報位于永康市區的房產125.53平方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應凌華未如實填報其妻子婚前名下位于永康市區的房產73.22平方米;交投道路建設有限公司副經理王同瑤未如實填報位于舟山鎮與兄弟共有的房產333.19平方米。2020年11月,王梅曦、朱連民受到誡勉處理,誡勉期六個月;應凌華、王同瑤受到批評教育處理。
(永康市紀委市監委)